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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证行医屡教不改 被判刑6个月!

作    者: 发布日期: 2024- 04- 23 来    源: 舟山市卫生监督所 点    击: [ 浏览字体: ]

无证行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一直以来都是各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但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仍有人铤而走险,屡教不改,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2023年9月,岱山县卫生健康局接公安机关线索通报,称发现一无证行医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在一处简陋民租房内,发现藏有大量药品器械,因涉嫌无证行医,当事人姚某被立案调查。

经查实,姚某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同时发现,其曾分别于2015年、2023年因无证行医被岱山县卫健局行政处罚两次。

因涉嫌非法行医罪,岱山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近日,该案经法院审理,姚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普法课堂】

问:什么是无证行医?

答:无证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擅自执业,开展各种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问:无证行医者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一)行政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哪些非法行医情形将追究刑事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