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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消息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 11- 27 16: 10 阅读次数: 字体:[大 中 ]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执法范围:舟山市

监督举报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30号行政中心北大楼,邮编:316021

举报投诉电话:0580-12345

一、行政执法依据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相关法定依据(附件1)

二、 行政执法委托书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书(附件2)

三、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名单(附件3)

四、行政执法流程图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流程图(附件4

五、行政执法裁量标准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附件5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的通知(附件6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附件7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附件8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通知(附件9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附件10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行政执法知情、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一般程序案件:当事人应自收到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申请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标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听证;

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定海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简易程序案件:被处罚人对本机关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先向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相关法定依据.docx

附件2:行政执法委托书.pdf

附件3: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公示.docx

附件4:行政执法流程图.docx

附件5: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6: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意见的通知.pdf

附件7: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df

附件8: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9: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通知.pdf

附件10: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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