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普法宣传 > 普法教育

病历书写要及时,否则可能受罚!

作    者: 普陀区卫生监督所 发布日期: 2023- 11- 07 来    源: 舟山市卫生监督所 点    击: [ 浏览字体: ]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管理是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的具体体现,也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

近日,普陀区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部分医疗机构部分病例书写不及时,病人已就诊结束离开诊所,接诊医生却还没书写病历,存在较大医疗纠纷隐患,并违反了《病例书写基本规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普陀区卫生监督机构对存在问题的3家诊所予以立案调查,根据违法情节轻重,该3家诊所将面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卫监君提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确保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病历书写应在病人就诊时及时完成,需要引起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高度重视,切不可麻痹大意。

【法律规范链接】

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