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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共享药房与药品配送”服务项目配送单位遴选的公告
消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22 08:46 阅读次数: 字体:[大 中 ]


为进一步提升药品配送企业的服务质量,推进“共享药房与药品配送”服务项目向纵深发展,根据前期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共享药房与药品配送”服务项目配送单位第二次遴选,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

一、项目概况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群众提供多元化的药品配送服务,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共享药房与药品配送”服务。“共享药房与药品配送”服务依托舟山群岛网络医院平台,以“共享药房与药品配送”系统与医院院内HIS系统和线上复诊平台对接,通过诊间延伸处方、电子处方流转和医药物流配送等方式,实现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药品可以通过物流途径直接配送到患者家庭。同步推进医共体、医联体内药品目录共享,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和上级医院用药衔接,满足群众配药需求。2019年底,“共享药房与药品配送”服务项目遴选确定配送企业6家。

二、配送单位要求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须在近3年内(2017年1月至今)未被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公告通报过有经营不良行为;

(六)须提供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GSP证书,并具备配送资格;

(七)须提供“拥有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及药品运输过程中全程信息化管理”的承诺书,并配合“共享药房与药品配送”项目完成系统对接改造;

(八)承诺支付药品配送入户物流费,承担因药品调剂、配送过程引发的纠纷处置与经济赔偿等责任,其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售后等过程符合 GSP管理规范;

(九)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遴选;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配送服务要求

项目

要求(※为强制符合项,评分超过80分者入围

准入

管理(24分)

1.药品配送单位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采购、验收、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等经营过程符合 GSP管理规范。总分6分。

2.药品配送单位具有较强配送实力及软、硬件配备。总分6分。

3.药品配送单位提供药品配送入户服务,达到项目要求的药品配送时效。总分6分。

4.药品配送单位对共享药房患者的个人信息、健康信息数据等事项保密,落实用户个人隐私保护措施。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事项。总分6分。

服务管理(34分)

5.共享药房药品经营目录由公立医疗机构制定。承担配送服务的药品配送企不得参与药品经营目录制定。确保共享药房的药品采购渠道符合国家规定,保证其向用户提供的药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假药劣药,确保药品来源可追溯。承担因药品质量导致的法律责任。总分6分。

6.药品配送单位按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中标价供应,所有药品符合“两票制”采购要求。总分6分。

7.药品配送单位负责共享药房药品的储存、盘点、效期管理、处方审核、调配、配送等全环节服务,提供药品调换、补足、退货等售后服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药品配送及时、准确,并对药品质量负责。正常情况下,接收订单后,24小时内送达指定地址,偏远小岛48小时内送达指定地址,如遇不可抗力(如大风、停航等)因素,配送可适当延迟。药品配送物流信息可查询追踪。年度配送及时性达到98%以上,配送差错率控制在1‰以内,未达标的视为自动放弃配送资格。总分10分。

8.药品配送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配送入户。按规范配备药品配送包装,不得擅自在药品包装内夹带未经市卫生健康委授权的任何物品。总分6分。

9.药品配送单位按照项目要求进行处方流转系统和接单系统对接,具备相应硬件设施。总分6分。

运营管理(42分)

10.药品配送企业须建立“共享药房”独立药库,实现共享药房库存信息实时共享;或承诺三个月内完成“共享药房”独立药库设置并完成与全市“共享药房”平台对接,实现共享药房库存信息实时共享。逾期未完成对接的企业视同自动放弃配送资格。总分10分。

11.药品配送单位对“共享药房”经营的药品采取“先使用后结算”模式。总分7分。

12.药品配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药品配送单位承担。总分7分。

13.为共享药房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审核、调剂处方。配备售后服务人员,解决药品配送过程中产生的消费者相关投诉。总分6分。

14.建立自查机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平台管理规范对药品质量、人员配备、药品供应、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或可能产生问题的风险,应主动、提前告知市卫生健康委和药品配送平台方。因未主动、提前告知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市卫生健康委要求,立即整改或终止参与共享药房药品配送到家服务。总分6分。

15.接受舟山市卫生健康委或经舟山市卫生健康委授权的第三方对相关资质和药品质量、人员配备、药品供应、服务质量等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总分6分。




















































四、报名

(一)报名期限

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7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二)报名材料

单位报名时应提交的资料(均须加盖公章)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函》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报名时用;

4.报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报名时用;

5.企业下属药店、诊所情况,及控股情况;

6.配送单位要求和配送服务要求中的相关佐证材料及承诺书。

(三)报名地址

舟山市定海区翁山路530号807室。

五、遴选时间和地址

另行通知。

六、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名称: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580-2261272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翁山路530号

(二)监督管理部门: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党委纪委

联系人:於女士

监督投诉电话:0580—8258556地址:舟山市定海区翁山路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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