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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的公告
消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20 09:55 阅读次数: 字体:[大 中 ]

 

关于征求《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3号),受市政府委托,我委组织编写了《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3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委。联系电话:18768041673。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3号),现就我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转变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全面提高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要求

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到2022年,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形成与医疗卫生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治理效能,为高质量高水平建设健康舟山提供坚实保障。

三、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一)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强化党对综合监管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深入实施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力提升工程,扎实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选优配强育好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全面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监管工作提供坚强保证。加强社会办医、行业组织党建工作。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打造“清廉医院”。

(二)强化政府主导。明确政府责任,合理界定并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发挥政府在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发挥政府在医疗卫生机构行业规划、行业准入、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完善部门权责清单,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建立由卫健部门定期召集,发改、公安、财政、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医保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重点协调、联动推进、手段互补的综合监管协同配合机制,构建监管合力。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监管执法联动响应,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和处理结果互认。建立无证行医、过度诊疗、虚假宣传、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等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整顿医疗服务市场。

(三)落实机构自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诚信服务、质量安全、行风建设和机构运行等承担主体责任,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级各类医院要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进医院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运作。要完善医共体(医联体)治理机制。推行依法执业自查制度,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

(四)发挥行业自律。加强各类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建设,提升其专业水平和权威性及公信力,发挥学会、协会、质控中心、医疗联盟等行业组织在准入、质量、技术、安全、服务管理上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共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

(五)鼓励社会监督。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增强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以及公众的健康权益意识。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做好医疗准入、医疗服务、医疗监管等信息公开,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及时有效处置舆情。

四、实施全程监管模式

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完善医保定点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加强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管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管理,实施绩效考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秩序和健康产业监管,完善审慎监管机制,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五、建立综合监管机制

2020年实现医疗卫生行业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全覆盖。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规范行政执法。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执法监管机制。实施“浙政钉”掌上执法,推行互联网+综合监管。利用智能监管信息开展风险监测与干预,实现事前预警、过程监控、结果评价的风险管控模式。将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完善信用指标体系、评价和奖惩体系。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共享、综合监管和联合执法,并将监管执法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财政投入、医保定点、评先评优等挂钩,与从业人员的职称聘任、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先评优等挂钩。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作为深化医改、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推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发改、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审计、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各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提升监管水平。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实监管力量,强化业务培训,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加强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保障执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施装备和执法经费。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体系。

(三)建立督查机制。建立市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查机制,对县(区)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查,并可延伸至部分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督查结果作为对县(区)区卫生健康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发现重大问题立即报市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四)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意义及作用,动员社会和公众广泛参与并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发布重大案件,发挥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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